梁振英懸賞緝捕扔旗人 證明香港法治已敗壞(圖)

作者:開明 發表:2019-08-07 13:52
手機版 简体 打賞 0個留言 列印 特大

前香港特首梁振英
前香港特首梁振英(圖片來源:Getty Images)

【看中國2019年8月7日訊】萬萬沒想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政協副主席、香港前特首梁振英是一個目無法治的人。8月3日下午,香港反送中遊行隊伍抵達天星碼頭海港城,此城的旗桿上懸掛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由於香港問題的根源在於中共,這個旗子自然引起人們的厭惡,有人勇敢地把中共國旗從旗桿上扯下來扔進海裡。此舉得到廣大香港市民的讚許。梁振英看到此事後惱羞成怒,是晚在臉書上發布公告,懸賞100萬元港幣(約合人民幣88.46萬元)緝捕扔旗人。梁振英此舉是對香港法治的踐踏,說明香港法治已然被梁振英、林鄭月娥們嚴重破壞。

首先,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緝捕,是一種刑事手段,適用的前提是針對有犯罪行為的人,而扔旗人的行為不是犯罪行為,故不能對他適用緝捕。香港《國旗及國徽條例》第七條規定,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以第五級罰款及監禁3年。這裡明文規定五種行為是犯罪行為,而扔旗不屬於這五種行為中的任何一種,所以不是犯罪行為。

梁振英會說條例中有規定「等方式」,扔旗入海就是這種「等方式」,應當認定為犯罪行為。這個觀點是錯誤的,因為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條例既然沒有把扔旗行為規定為犯罪,任何人就不得視之為犯罪。梁振英無權解釋這個條例,條例的解釋權在香港立法機關,即便特區政府也無權解釋法律。其次,緝捕犯罪嫌疑人是香港警方和司法機關的權力,是公權力,梁振英作為一個公民不能行使公權力。在法治社會,國家機關的權力和公民個人的權利是有明顯區別的,公民個人未經授權不得行使國家的司法權、執法權,即便是懸賞緝捕,也應當由香港警方去施行,梁振英懸賞緝捕,越俎代庖,破壞法治原則,擾亂香港法治秩序,與中共的人治實屬一丘之貉。

這些年來香港的法治遭到嚴重破壞,其中既有中共的幕後推手,也有香港媚共賣港的政客所為,此次反送中運動更突出暴露了法治的頹廢。香港特區政府執意修改逃犯條例,必定會破壞香港的司法獨立;林鄭月娥宣布反送中示威活動為暴動,也違反了法治原則,因她的這個定性可使示威者因暴動罪被刑事追究,這是對司法權的僭越;元朗黑社會暴力行為,卻可以不受法律追究;警察違法使用暴力,可以肆無忌憚;而此番梁振英公然藐視法律,卻也招搖過市。可見香港的法治,前途不妙,危在旦夕!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自由亞洲電臺

短网址: 版權所有,任何形式轉載需本站授權許可。 嚴禁建立鏡像網站。



【誠徵榮譽會員】溪流能夠匯成大海,小善可以成就大愛。我們向全球華人誠意徵集萬名榮譽會員:每位榮譽會員每年只需支付一份訂閱費用,成為《看中國》網站的榮譽會員,就可以助力我們突破審查與封鎖,向至少10000位中國大陸同胞奉上獨立真實的關鍵資訊, 在危難時刻向他們發出預警,救他們於大瘟疫與其它社會危難之中。
榮譽會員

歡迎給您喜歡的作者捐助。您的愛心鼓勵就是對我們媒體的耕耘。 打賞
善举如烛《看中国》与您相约(图)

看完這篇文章您覺得

評論



加入看中國會員

捐助

看中國版權所有 Copyright © 2001 - Kanzhonggu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blank
x
我們和我們的合作夥伴在我們的網站上使用Cookie等技術來個性化內容和廣告並分析我們的流量。點擊下方同意在網路上使用此技術。您要使用我們網站服務就需要接受此條款。 詳細隱私條款. 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