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宪法维护基本人权宣言》

作者:执笔人:高智晟 袁红冰 发表:2006-05-20 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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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又到了这样的时刻——必须有人敢于站在危险的锋刃上,坚守对正义的信念,才能推动我们社会的进步。有鉴于此,我们,一群热爱祖国的人,一群关切中国命运的人,向历史发布这项宣言。

思想决定行动。所以,思想成果是历史运动价值的最终体现。前一时期,中国维权抗暴绝食运动已经取得重大的思想成果,这个思想成果的核心内涵就是,维护基本人权的活动,必须超越专制法律的限制,以人类良知普遍认同的现代法的精神为引导,用人民自己确定的和平方式来进行。

时间不会停止,思想就不应当停滞。中国维护基本人权的运动需要进入更高的思想境界。

中国当代极权制度,是社会不公正的根源,也是普通民众基本人权被剥夺与被侵害的政治原因。只有消除这个原因,社会正义才能恢复,基本人权才能得到保障。命运留给中国当代极权制度和平改变的唯一机会,就是必须尽快开始修改支撑极权制度的法律体系,而修改法律体系,应从修改宪法开始。

中国现行宪法是中国当代极权制度的法律基础,应当彻底修正。不过,和平变革一个巨大的制度,应当分阶段进行,循序渐进。故本《宣言》要求首先修改宪法序言中的下述内容:“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 … ”。

其一,必须废止以宪法的名义规定中国共产党对中国各族人民的领导权。是否接受特定政党的领导,应当由人民自己选择,而不能由法律规定;只有人民的政治选择权,才能决定特定政党是否可以获得执政地位。政党存在的价值不是领导人民,而是服务于大众;政党应当接受人民意志的领导,而不是相反。以宪法的名义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剥夺了公民的政治选择权,即公民对执政党的选择权,使中国共产党官僚集团成为不经人民同意便可永远垄断国家权力的专制特权阶层,所以,它不仅是中国当代极权制度的法律基础,同时也是对现代宪法精神的根本背叛,因为,宪法的天职在于确定公民权利至上,而政治选择权是公民权利的政治依托。另一方面,这样的规定,与宪法第三十五条之结社自由的精神自相矛盾。

其二,必须废止以宪法的名义规定“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中国人民的思想指引权。因为,这种规定是以国家强制力的名义,迫使全体公民作某些思想的精神奴隶。思想自由是人的自由权利的核心;丧失思想自由,就意味着丧失基本人权的精神根据。中国现行宪法的上述规定,从实质上剥夺了公民的思想自由,是当代思想专制的法律基础。而剥夺公民思想自由权,并用国家强制力确定某种思想对全体人民的精神统治权威,是对现代宪法精神的另一项根本背叛。同时,这样的规定,又与宪法第三十五条之言论自由原则自相矛盾。这种在同一宪法条文中自相矛盾的情况比比皆是,开人类宪法史上极其罕见的怪诞先河。

以宪法的名义规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规定马克思列宁主义等的精神权威,是中国走向自由民主的关键性法律障碍。如果承认自由民主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那么,中国共产党官僚集团不主动废止上述规定,中国人民必将以自己确定的方式废止之。

当代中国是世界上人权记录最差的国家之一,也是人权灾难最为深重的国家之一。这是极权专制使我们的国家,我们的民族蒙受的耻辱。当前,诸多人权灾难已经发展到空前危机的程度。因此,在推动修改宪法的同时,我们要求关注,并立即着手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下列八项最紧急的人权问题。

一、农民的基本人权问题。

当代中国社会,农民始终处于最底层,实际成为权利之外的存在。造成农民没有基本人权的原因固然很多,但基本原因之一是,农民被剥夺了土地所有权。黑格尔讲,所有权就是自由。农民丧失了土地所有权,也就丧失了自由——这个基本人权的基础。

中国现行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而集体所有权实际上完全由国家权力控制。由此,就产生了这样一个逻辑:土地归国家所有,国家由共产党垄断,共产党又由其官僚专制集团掌握,于是,由极小一部分人构成的共产党官僚专制集团就是最大的地主,它拥有中国的所有土地,而十亿农民终生在土地上辛勤劳作,却没有土地所有权。这是极端不公正的。

为了清除农民丧失基本人权的所有权原因,应当尽快制定法律,责令共产党官僚专制集团还土地所有权于农民。这将是农民获得基本人权保障的起点。同时,必须立即废止违宪违法的户籍城乡差别制度,立即停止在司法、行政执法过程中实际执行的、对农民的公然的歧视性标准。

二、国有企业下岗工人的生存权问题。

国有企业的资产,是中国人民数十年血汗的积累。在“国有企业所有制改造”过程中,腐败的官员和奸商恶贾勾结在一起,假改革的名义,以完全背离实际价值的极低价格,把国有企业的资产,转变为奸商和贪官私人所有。而国有企业的职工则失去了同全国人民一起用辛勤的劳动积累起来的国有资产和工作的机会──这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生存权受到威胁的根本原因,

为正本清源,恢复正义,应当立即停止正在进行的所谓“国有企业所有制改造”;对已经被奸商和贪官瓜分的国有企业进行彻底清查,并回复原状,还财于国有企业。然后,以国有企业全体职工为基准,合理作价,并划分股份,使国有企业职工成为股东。这样的产权改造,这样的国有企业民有化过程,才公正合理,同时也是彻底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生存权的唯一方式。

三、关于农民工的人权保障问题。

在今日之中国,数千万农民工是人类有史以来最庞大的奴工群体。他们没有人的尊严,终年在极其恶劣的条件下艰苦劳作,每天的工资却只有一点五美元,甚至更少。就是如此微薄的工资也经常被雇主拖欠。农民工的悲苦境地早已在叩问社会的良知,而社会的良知却死寂无声。

农民工虽然人数达数千万,但由于被剥夺了组织自由工会的权利,他们只能以单独的个人来面对收买了腐败权力的强势的资本。显然,穷苦的农民工作为个人,在强势的资本前极为脆弱。这也是农民工权利被侵害的基本原因。

为改善农民工的人权状况,应当通过具体立法,确定农民工有自主组建工会的权利。农民工也只有通过自主建立的工会,才能形成合力,改变弱势地位,与强势的资本达到平衡,从而保障自己的人权。

四、关于底层民众的医疗权问题。

八九年六. 四惨案后,权力腐败急剧发展。由腐败权力主导的经济改革,处处显示出忽视广大底层民众利益的特性。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农民工、下岗工人和其他弱势群体,正是在所谓“医疗改革”的过程中,被排斥在公益性医疗保障体系之外,而昂贵的医药费又剥夺了他们生病就医的实际可能,以致于在相当一部分农村,发生年老者一旦患病,便只能通过自杀来解脱的惨剧。

为保障底层民众的医疗权,应当立即削减各种专为宣扬“太平盛世”而实施的建设项目和科研项目,削减大幅增加的军费,将经费转移到建立初步的公益性医疗保障体系上来。

五、底层民众子女的受教育权问题。

八九年之后的所谓“教育产业化改革”,也同样表现出严重损害底层民众权利的趋向。九年义务教育在相当广泛的地区并没有得到国家财政的有效支持,高昂的学费又使高等教育和中等教育成为底层民众的恶梦。被腐败的国家权力所垄断的高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系统,也日益腐败化,甚至沦为学术官僚敛财的私器。与之同时,为支付子女的学费,许多底层民众的家庭已至心力交瘁,灯枯油尽之境。

打破腐败的国家权力对教育的垄断,允许民有资本开办教育事业——这是解决当前教育腐败问题必须采取的治本之策。也只有建立起充分发育的民办教育体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学费高昂的问题,从而使底层民众子女的受教育权得到有效保障。

六、关于思想自由权、言论自由权和精神信仰自由权的问题。

利用政治强制力和国家权力,对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和精神信仰自由进行政治迫害,是中国人权灾难最主要的表现之一。毫无疑问,唯有中国完成政治和民主转型,才能彻底消除这方面的人权灾难。但是,当前急须制止以“法律”的名义实施的政治迫害,即应当立即停止对公民言论自由的非法限制,立即废止违宪违法、及反道德的劳动教养制度,立即停止对法轮功、家庭教会和其他宗教信仰团体及个人的野蛮迫害,立即释放因争取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和精神信仰自由而被以各种莫须有的罪名判刑、劳教和逮捕的人士。

七、关于“六.四”惨案的人权问题。

“六. 四”惨案已经过去近十七年,至今当局仍然没有公布“六. 四”中被军队杀害的公民的人数和名单,惨案的制造者仍然消遥法外。这种现象不能继续容忍。

为解决与“六. 四”惨案有关的人权问题,应当尽快建立独立的“六. 四”惨案调查委员会,在查明真相的基础上,公布受难者名单,给予国家抚恤;对因屠杀人民而犯下反人类罪的犯罪者,实施正当程序的审判。但应该通过立法,对于在主动、彻底讲清犯罪真相基础上进行忏悔及请求宽恕者,给予刑罚的赦免。

需要特别指出,“六. 四”惨案发生期间,有许多北京市民对屠杀人民的军队实施了正当防卫权。其后,当局将这部分人污称为“反革命暴徒”,判以重刑。其中,许多人已经死于狱中,部分人还在关押中。对于这批由于实施正当防卫权而被非法判重刑者,已死的应当给予国家抚恤,还活着的应当立即无罪释放。

八、关于民营企业家的权利保障。

在当前相当程度上由腐败权力操控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民营企业必须向腐败权力纳贡并违法竞争,才能生存下去。几乎每一个民营企业家都同时被迫成为行贿罪、偷漏税罪、走私罪的犯罪者。当前实际运作的经济制度在迫使民营企业家成为犯罪人,而腐败的官员则随时可以找到借口,以法律的名义,剥夺民营企业家的财产。在这种经济制度下,民营企业家无论积累了多少财富,都是“贼”,都是腐败权力的奴隶。

为了使民营企业家的财产权和其它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就必须通过立法,取消官员利用国家权力,控制经济运作过程的可能,建立公平竞争的自由市场经济体制。


今天,我们发表《修改宪法维护基本人权宣言》,并不是向中共当局请愿,而是发出明确的敦促;并不是向中共当局呼吁,而是提出坚定的要求。

中共当局应当在本《宣言》公布之日起的一百八十天的时间内,研究我们宣言的内容。同时我们敦促和要求:中共当局在此期间内,制定修改宪法和解决《宣言》所提出的八项人权问题的具体方案,并在此期间过后立即实施之。

在上述期间之内,关心中国命运的人们也不是处于消极等待之中。我们应当进行更深入的思考,探讨如何以人民的名义和人民确定的方式,主导中国的和平民主转型。

我们发布《修改宪法维护基本人权宣言》的目的,在于促进中国的和平民主转型。为实现这一历史性转变,我们首先寄希望于人民,特别寄希望于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农民工、下岗工人、良知未泯的知识分子,民营企业家。同时,我们也寄希望于中共广大的普遍党员和中共领导体系内部的有良知的人士。我们相信,中共广大普通党员的命运同中国人民的命运是一致的;中共领导体系内有良知的人士也必定真诚关心中国的命运。

如果中共当局拒绝这次主动走向民主化和法治化的机会,我们将在180天过后,发动全球华人,为推动修宪和解决紧急的人权问题展开接力绝食运动,用人民自己确定的方式,引导历史向自由、民主、人权的方向迈进。

这次运动的象征仍然是在自由之风中飘扬的蓝丝带。


共同发起人:
高智晟 (中国维权律师)
袁红冰 (中国流亡作家、自由主义法学家,现居澳大利亚)
林牧 (原胡耀邦先生秘书)
盛雪 (记者、作家,现居加拿大)
张鉴康 (中国维权律师)
郭国汀 (中国人权律师,现居加拿大)
梁国雄 (香港立法会议员)
徐文立 (现美国布朗大学教授)
焦国标 (原北京大学副教授)
黄翔 (中国流亡诗人、美国匹兹堡驻市作家)
杨在新 (中国维权律师)
伍凡 (《中国事务》总编,现居美国)
马文都 (中国维权人士)
薛伟 (《北京之春》经理,现居美国)
孙文广 (山东大学教授)
费良勇 (核物理工程师,现居德国)
陈泱潮 (宗教学、政治学研究者,现居丹麦)
茉莉 (教师,现居瑞典)
秋潇雨兰(作家,现居美国)
刘刚 (人权活动人士,现居美国)
仲维光 (自由撰稿人,现居德国)
张建 (六. 四学运天安门纠察队队长、传道人,现居法国)
蔡桂华 (中国大赦基金会,现居美国)
冯国将 (人权活动人士,现居美国))
杨铮 (人权活动人士,现居香港)
汪岷 (人权活动人士,现居美国)
逸君 (人权活动人士,现居加拿大)
程哲 (人权活动人士,现居澳大利亚)
苏君砚 (人权活动人士,现居加拿大)
孙加可 (人权活动人士,现居加拿大)
蔡崇国 (时政评论员,现居法国)
张国亭 (人权活动人士,现居丹麦)
陈维健 (新西兰《新报》主编)
陈维民 (雕塑家,现居新西兰)
钟锦江 (人权活动人士,现居澳大利亚)
华志伟 (人权活动人士,现居德国)
姜友陆 (人权活动人士,现居法国)
张说 (人权活动人士,现居法国)
吕京花 (人权活动人士,现居美国)
余冬贤 (人权活动人士,现居德国)
刘因全 (人权活动人士,现居美国)
杨军 (人权活动人士,现居澳大利亚)
黄平 (作家,现居澳大利亚)
陶洛诵 (作家,现居澳大利亚)
桑梓 (诗人,现居澳大利亚)
袁铁明 (悉尼大学荣誉法学硕士,现居澳大利亚)
潘晴 (亚太人权观察成员,现居新西兰)
金秀红 (人权活动人士,现居美国)
黄济仁 (经理,现居澳大利亚)
徐沛 (作家,现居德国)
张晓刚 (人权活动人士,现居澳大利亚)
陈弘莘 (中国问题研究专家,现居澳大利亚)
王功彪 (人权活动人士,现居澳大利亚)
冯海光 (中国流亡人权活动人士,现居澳大利亚)
胡尧 (人权活动人士,现居澳大利亚)
周延风 (人权活动人士)
张英 (人权活动人士)
任宝能 (人权活动人士)
韧铎 (人权活动人士)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九日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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