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访陷阱

作者:叶光庭 发表:2011-10-02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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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报偶见一条报道(九月二十四日《钱江晚报》),情节约略如下:

    洛阳伊川县青年赵志斐独自去北京旅游,夜宿一家小旅店。半夜里一群不明身份的人敲门闯进来,如狼似虎地把他和别的一批旅客一起带走。赵志斐大声抗议道:“你们有什么权利这样做?”就挨了一顿毒打。这些暴徒把他按倒在地,对准他的头部拳打脚踢,把他打得满脸是血。原来这帮人是洛阳当地驻京值班人员派来截访的,误以为他是上访者,将他强行解压回乡。赵志斐不堪凌虐,途中企图逃跑,被更凶残地毒打得昏死过去。到了洛阳,暴徒把他丢弃在雨地上时,他还没有醒过来。后来他父亲得到消息赶来,并报了警。……


虽然在今天的社会,这只不过是一件渺不足道的小事,类似的事件时时处处都在发生;但事情虽小,却反映了现实社会的严重矛盾,事件的残酷性使人震撼之余,更引起一点忧思。如果让此类矛盾积累起来,演变下去,是可能酿成燎原大火的。

这条报道首先引起一个问题:国家为什么要设立信访制度?信访制度究竟是为了纠正民间的冤假错案,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呢,还是为了压制人民的“越轨行动”?

且让我们看看《信访条例》是怎么说的:“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说得多么好!政府制定这个条例,原来有这样良好的目的!可见人民政府多么爱人民,处处为人民的利益着想,真是把人民看成“国家主人翁”了!可惜这样美好的条例,在执行时却完全走了样,变了质,政府非但完全没有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相反还把上访的人民当成敌人,加以残暴的打压凌虐,甚至不分青红皂白,把同上访毫无关系的旅游者也抓起来,几乎毒打致死。

《信访条例》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信访工作”(第六条)。如果真能做到,那么人们也无须进京上访了,有什么问题,都可就地解决了。可是今天的地方官非但不为民做主,相反却都是鱼肉人民、残害人民的贪官暴吏,逼得他们无路可走,只好进京去找他们梦想中的“包青天”来主持公道了。可是北京的情况却也与地方差不多,并没有什么“包青天”;访民在北京同样遭到打压,每到节日,打压更甚,还要阻止人们进京,或把原来在京的访民驱逐出去。

这使人不禁又想到一些字面上看来极其美好的法律。比如《宪法》吧,白纸黑字明明写着:人民有“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等等自由;但到了实际执行时,你说的话政府不爱听,就把你封死,不准你说半句;结社呢,就是搞非法组织;游行示威,则是“颠覆国家政权罪”,非要抓你去劳教,或判你十年徒刑。

《信访条例》、《宪法》等等,看来修订得确实至善至美,但在美好的字面背后,却掩盖着凶恶的杀机;什么人民的“合法权益”,连一点气息也闻不到了!

可是抱着虚幻梦想的访民执迷不悟,仍然不断地进京上访,对这个“中央政府”仍不死心,因为除了这条独木桥,他们别无伸冤的门路可走。于是他们仍然要进京,住 “上访村”,几千人像羊圈里的羊那样挤在一起,挨冻挨饿,过着叫花子也不如的艰苦生活,遭到京城警察的打压,遭到家乡政府派来的恶棍暴力遣返,女的还会遭到猥亵和强奸。这里,悲惨的故事天天在发生,真是人间地狱。这些访民真是中了邪,入了迷,情愿受骗上当,自讨苦吃!

当然,来北京上访的,就全国范围而论,只不过是几千分之一,几万分之一而已;绝大部分含冤受屈者,都是忍气吞声,像奴隶似的苟延残喘,偷生过日子的。他们不敢冒风险进京,而且事实上进京上访又能解决多少问题?!只不过徒劳往返,到头来受尽屈辱,带回一肚子气,并且付出沉重的代价而已。

我们这个“幸福”的社会主义国家,“幸福”的人民真是太多太多了!

我们再来研究一下《信访条例》中一些更美好的条文吧:

第四十条规定:“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以致造成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受行政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看来这条规定十分认真,确实是为了责令官员依法处理好民间的问题,把信访事件降到最低限度的。可是执法时官官相护是官场的潜规则,哪个上级官员肯铁面无私地追究失职下属的责任呢?侵害人民利益无非小事一桩,保护与自己利益与共的下级官员,以便谋取更多的共同利益,这才是正经大事!此外,中央信访部门还有统计各地信访事件的严重程度和数量的规定,信访事件多了,会损害地方官员的政绩。于是这些貌似督促地方官员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条例和规定,相反却成了打压上访人员的诱因了,——官员千方百计阻拦信访,为的是避免影响政绩。

这样,字面上的良法就转化为事实上的恶法;本来好像为保护人民而订立的法规,实际上反而驱使地方政府打压上访人民。专制极权制度下的政府,不受人民监督,法律只是一种摆设,只是一种装点门面给人看看的东西。立法与执法完全是两码事。

对赵志斐一案,听说上面已经做出处理,但我还没有看到如何处理的讯息。

法律的天平从来都是向权势倾斜的,而对弱势群体则从来并不仁慈。只要看看与赵志斐事件有关的几个单位的动态,我们就不难看出官方对整个事件的看法,也就可以推断对有关责任人会作怎样的处理了。

现在让我们再回到赵志斐事件上来。

当这一批“上访人员”(其中包括赵志斐及其他四位旅游群众,还有一位确是进京上访者)被暴力解压回乡时,乡派出所所长接到区信访办领导的电话,通知说:有几个“访民”要他处理一下,然后再加上一句:“要诫勉谈话”。

这大概就是所谓“处理”了!什么叫“诫勉谈话”?所犯错误情节轻微,只须教育一下,惩前毖后,以后注意就行了。这叫什么“处理”?上访都是含冤受屈的可怜人,对他们毫无怜悯之心,如此蛮横残暴地加以毒打,真是绝灭人性,按法律也应该受到严厉惩罚的。何况这回还是查也不查,问也不问,对被抓的究竟是什么人都不知道,就黑心毒打了一个完全与上访无关的旅游者,而且把他打成重伤,打得血肉模糊,不省人事。这是错上加错,性质更严重,情节更恶劣了!难道这些打人暴徒可以逍遥法外,“诫勉”几句就了事吗?被误抓的“旅游群众”大概不会受到“追究”了,也没有理由“追究”,只好放人了事,但他们在经济上和精神上所受的损失,大概是不会得到赔偿的;至于对那个上访者的处理,恐怕就不那么简单了。

信访办领导告诫赵志斐父亲的一句意味深长的话,是有资格入当代“名言录”的:“你儿子也要吸取教训,不要到北京去,这次是被误抓还找到了,下次找不到咋办?”

什么叫“找不到”?换句话说,即是“失踪”了,活不见人死不见尸了。

老百姓到北京去旅游,有这样危险吗?北京何地,难道是罗刹鬼域,一去就会遭难的吗?这位领导竟然有脸教训赵志斐父亲,要他“吸取教训”,对自己手下的恶棍却不惩办,不批评,对自己的失职不检讨,不道歉,反而责备无辜被打得半死的赵志斐,好像他上北京遭此灾难,完全是咎由自取似的。

这真是魔鬼的逻辑!

我们现在不难看出信访制度的实质了。这个制度并不是真正为了解决地方政府损害人民合法权益的错案而设立的,实际上不过玩了个狡猾的把戏,给人民一线虚幻的希望,一个宣泄怨愤的阀门,把他们诱骗到京城去,藉以避免在地方上闹事,造成群体性事件罢了。

这是一道陷阱!你掉进这道陷阱,可能像赵志斐一样栽得半死不活,甚至会发生“找不到咋办”的结果。

陷阱设得不论多么隐蔽,年长月久之后,终究会被识破的。善良的中国老百姓一旦擦亮眼睛,猛然醒悟过来,就不再会上当,不再盲目闯进去了。他们会找更切合实际的道路,去找更有效的办法来解决问题的。羔羊被逼到了绝境,为了生存,也会拼死一搏,作狮子吼的!王斌余是一例,杨佳又是一例。这两个铁汉子忍无可忍,终于奋起反抗,横着一条心,与残暴欺凌他们的恶棍同归于尽。

还不止此呢!如果事态扩大,激起公愤,广大群众长期以来积郁在心里的怒火总爆发了,就有可能引起另一个瓮安县事件或者通钢事件;骚乱还可能蔓延开来,甚至……,那时候局面就难以收拾了!“星星之火,可以燎原”,这是“伟大领袖”毛主席在领导伟大的革命斗争时说过的话。圣人之言,不值得思考吗?须知今天的形势比那时更具爆炸性呢!善良的中国老百姓,已经开始有了维权意识,他们不可能永远容忍暴政的!

政府完全丧失公信力,人民对政府完全丧失希望,天下是不会太平的!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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