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媒体在涉黑报道中的“被枪手”现象(图)

作者:童大焕 发表:2012-05-13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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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中被描述成“青岛建国以来最大的黑社会”头目的聂磊案,牵出的青岛公安系统100多个警察,却在一审过程中“集体遁形”。(看中国配图)

在一审前被当地官方组织的当地媒体铺天盖地的报道中描述成“青岛建国以来最大的黑社会”头目的聂磊案,一审过程中却出现了离奇的变化,除了聂磊本人被一审判处死刑外,山东以外媒体报道的聂磊案牵出的青岛公安系统100多个警察,却在一审过程中“集体遁形”。

在案件一审庭审前,公诉人特意找到有关辩护律师“求情”,希望他们不要在庭审中提及任何与公安系统有关的案情。果然,从起诉书到庭审调查再到最后的判决书,一审环节,大家默契“配合”,没有只言片语提及聂磊案与警界的非正常的关系。

聂磊的辩护律师认为,聂磊及其公司属下的部分人员,虽然犯有罪行,但并不符合刑法所规定的黑社会特征。比如,聂磊团伙并没有明确的犯罪组织纪律,而公诉机关为了证明他们是稳定的犯罪组织,甚至将聂磊规定公司成员不许吸毒、不许赌球等也作为证据。

“他们先通过舆论定调,把聂磊案说成是史上最大黑社会,然后围绕这个调子往聂磊头上安插罪名,定的罪行越多越好,目的就是想一杀了之。”

参与本案另外一名被告人辩护工作的山东律师指出,根据刑法和刑诉法的规定,青岛官方刻意切割聂磊案与警界的联系是违法的,因为,不管这种联系是非法的还是合法的,都应该全面查清案情,如果属于犯罪就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是犯罪,也应该作为全案的背景进行考察。这位律师透露,其实在聂磊被抓之前,常常有当地官员希望借助聂磊的力量去强拆当地钉子户的房子,但屡遭聂磊拒绝,由此也结下了聂磊和有关官员之间的“梁子”。

青岛大学一位法律学者则指出,青岛方面如此处理,其实有着很深的考虑,一是在案件审判前通过大力宣扬聂磊与警界的非正常交往,在舆论上营造聂磊有保护伞的印象,这就有利于给他扣上黑社会的帽子;而到了具体的审判环节,则可以通过内部手段撇清关系,不至于自己难堪。

聂磊犯了什么罪,罪当何种惩罚,我想应该留给法律和辩护人去处理,也应该留给关注法律尊严、关注公民权利与尊严的人去思考。

在这里,我关心的是一个不易为人觉察的现象:地方媒体被地方政法机关当枪使!以前曾有学者提出警惕媒体审判的现象,事实上那更多是一个伪问题,现实中更为经常发生的是媒体、尤其是地方媒体在政法报道中“被枪手”现象。

地方媒体由于多重管制等原因,舆论空间相对狭小,导致最为百姓喜闻乐见的报道,多数属于“法治报道”,而法治报道中最引人注目的,往往是“涉黑报道”,因为涉黑报道牵涉面广、情节跌宕起伏,且地方百姓往往先入为主,只要是打击黑社会的,都会拍手叫好,所以对此类做法和此类报道尤为喜闻乐见。正因为这个原因,很多地方媒体最著名的记者,往往就是“法治记者”。

而此类法治报道,除了极为普通的刑事案件和交通案件之类,绝少来自记者的独立调查,多数出自当地公安、政法机关的独家口径。这样一来,地方媒体的法治报道不是监督地方民主与法治的人权工具,而更有可能沦为地方党政领导和政法机关的“枪手”。

一般的法治报道还稍微好些,因为一罪归一罪,法律写得清清楚楚,一个萝卜一个坑对号入座,不至于太容易出现大的偏差。但是涉黑报道不然,因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定义具有模糊性、“涉黑”罪名具有很强的易株连性,一旦媒体“先入为主”地宣布“涉黑”,即有可能形成“涉黑是个筐,什么罪都可以往里装”的恶果,对当事人的权益乃至生命构成极大威胁和伤害。比如在重庆“黑打”过程中,重庆最大的一批私营企业都被打成了黑社会组织。到底是那些大型私营企业属于合法组织里某些个人或机构有犯罪行为,还是这些企业都蜕变成了犯罪组织?这些基本问题都没有分辨清楚。也难以分辨清楚,只能陷入“欲加之罪,何患无辞”陷阱。

涉黑罪名对当事人如此恐怖,但对地方官员和政法机构却可能是获取名声、营造政绩和牟取利益的绝佳手段,只要涉黑罪名定下,当事人几乎被“打入十八层地狱,永世不得翻身”,此时地方媒体若做了马前卒和枪手,该是何等恐怖和耻辱之事?!

特将此事,提请媒体人、新闻教育者和法律人思考、研究、谋划对策。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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