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防灾救灾启示录(组图)

作者:李蘅 发表:2013-01-30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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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与我们五千年的文明相伴相随,中华民族正是在同灾荒的顽强抗争中一步步坚定走来。这里,既包括每一个普通个体所作出的牺牲和贡献,也包括历代王朝在防灾减灾救灾方面作出的努力。

一、中国古代防灾救助的思想和主张

中国是一个有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中华民族是一个有丰富文化传统的民族,根据自己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中国古代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逐渐提出了一些有关社会保障的思想主张,以及储粮备荒思想和仓储赈灾的措施。早在西周时期,政治家们就意识到:丰年时储藏多余谷物,以备凶年缺粮时之用,是立国安邦所必需。《礼记》有载:“国无九年之蓄,曰不足;无六年之蓄,曰急;无三年之蓄,曰国非其国也。

春秋战国之际的思想家墨子提出同样的看法,认为“国无三年之食者,国非其国也。家无三年之食者,子非其子也。”在储粮备荒思想影响下,自西周起,中国就出现了一种救荒、济贫的重要的政策措施一一仓储制度,即建立专门的粮仓,储存粮食,用来稳定粮价,借贷或放粮救荒、济贫。中国古代的仓储制度虽兴废无常,且在各朝各代都发生过官员管理不善致使粮食霉烂浪费或被贪污中饱等现象,但它确实起到了保护农业生产和救荒、济贫的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储粮救荒思想和仓储赈灾措施的传承沿袭,使历代统治者都明白,要求得国泰民安,政府必须承担起举办公共保障事业的责任。


位于北京东城十条、距今有600年历史的皇家粮仓--南新仓,是全国仅有、北京现存的最完整的历史仓廒实物建筑群

儒家思想是我国古代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其倡导的大同思想和养老慈幼措施,是中国人民美好的精神追求,其中也包含了丰富的社会保障思想。孔子曾对其弟子说过一段有名的话:“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是谓大同。”就是说:在理想的大同社会中,人们不仅要关心自己的亲人,还要为社会上的弱者提供帮助,使老年人得到赡养安度晚年,使儿童得到照顾教养而健康成长,使鳏、寡、孤、独、残者都得到社会的救济安置。

孟子继承了孔子的大同仁爱思想,从巩固统治者地位的角度提出“善养老”的重要意义,在《尽心上篇》中孟子曰:“伯夷辟纣,居北海之滨,闻文王作,兴曰:‘盍归乎来!吾闻西伯善养老者。’天下有善养老,则仁人以为己归矣。五亩之宅,树墙下以桑,匹妇蚕之,则老者足以衣帛矣。五母鸡,二母彘,无失其时,老者足无失肉矣。百亩之田,匹夫耕之,八口之家足以无饥矣。所谓西伯善养老者,制其田里,教之树畜,导其妻子使养其老。五十非帛不暖,七十非肉不饱,不暖不饱,谓之冻馁,文王之民无冻馁之老者,此之谓也。”孟子在这里要告诉人们的是:文王兴、善养老,民归之如水之就下,遂能以百里而王,而善养老的涵义就是使老人有衣穿有肉吃,不挨冻受饿。孔孟儒家大同仁爱思想和孝道伦理在其后千百年封建社会中被奉为主流价值观,维护了家庭的保障功能,进而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二、救灾政策与措施

我国历史上发生自然灾害后的救灾职责,主要是由政府承担,大致可分为朝赈和官赈两类,我国古代已经衍生出了丰富多样的救灾方式,无论是封建统治者或者朝廷,都积极地采取了各种措施来救灾。(一)“罪己诏”
据文献记载,商汤在桑林中祈雨时曾说“六事”,要求帝王在灾害发生后,及时地对政道、民生、俭奢、宫政、官员收受贿赂、谗言盛行等等有关吏治民生的情况进行检讨,颁布“罪己诏”,以息天怒人怨。

(二)拜天祭神

《元史》记载,元代每次发生海啸之后,都有“祀海神”,“修醮禳之”,以及“修佛事”、“造浮屠”“以厌海溢”等举动。

(三)报灾勘灾

报灾,指向官府报告灾情,宋代称作“诉灾”;勘灾,宋代称为检视或检放,指地方官吏或同上级乃至朝廷派遣的官员共同勘查核实受灾范围、程度。秦汉以来,地方发生灾荒,都要及时逐级向上直至朝廷如实报告。官员在复查核实时,往往把轻重灾情分十分定级。正如朱熹所说,“救荒之务,检放为先”。明清两朝对此要求尤其严格,若迟报逾限或报灾不实,各级官吏都将受到处罚。严重匿灾不报,更要严惩,直至杀头。

(四)开仓赈粮

历朝统治者对灾区施行赈救的态度大多还是积极的,汉元帝灾后即“诏吏虚仓廪,开府库赈救,赐寒者衣”,就是把所有的库存物资全部调出救济,特别是发放衣物帮助灾民御寒。灾情发生后,为了及时帮助灾民度过难关,国家往往首先向灾民无偿发放救济钱物,叫做赈济。官府让灾民参与公益事业,特别是兴修水利工程,获得相应的赈济钱物,叫以工代赈。这种赈济形式,唐代已经有了,清朝实施最普遍。嘉庆皇帝说,“救荒之策,莫善于以工代赈”。因为这既可以解救灾民于困顿,又为国家治理河患、修筑海塘等防灾工程提供了劳动力,一举两得。

(五)移民就粟

调运粮食、平抑粮价,及时从外地调运粮食支援灾区,转移灾民,即难民迁徙,使之到没有受灾的地方,史称“移粟就民”。
在国力充盈时,统治者一般不会采用。如清代中前期由于政治稳定,经济繁荣,就不准百姓随便移民。即使有难民自行迁徙,也要求“俟本处麦收有望,即可速回乡里”。意思是到了麦收的时候,一定要速速回到家乡。

(六)蠲免与减征缓征

凡遇灾年,国家都对灾区实行不同程度的蠲免、减征及缓征赋役。汉代除免征田租外,还免征耕地附加税、戍边代役钱、人头税。唐代有免赋税、徭役、户调,免积欠和缓征的措施。元朝规定,受灾十分之八以上,赋税全免;受灾十分之七、六、五,分别免原征额的十分之七、六和二分之一。明朝弘治三年(1490年)规定,十分全灾免七分,九分灾及以下依次递减,直至四分灾免一分。清朝沿袭十分计灾法。道光二十年(1840年)前的196年中,清朝蠲免地丁银共1亿2千余万两。如果加上蠲免积欠中的灾欠,灾蠲总数约1.5亿—2亿两。另外,清代蠲免还涉及芦课、盐课等杂税。缓征虽和蠲免、减征不同,只是延缓征收年限,但毕竟可以缓解民生压力。

(七)抚恤安置

突发性严重自然灾害,往往造成家破人亡,大批灾民流亡四方,伤病无钱医治,死者没法安葬,处处都是卖儿鬻女的凄凉景象。为此,国家同时采取了诸如赐葬、给医药、发放抚恤金、居养、赎子等抚恤政策。西汉元始二年(公元2年),郡国大旱蝗灾,又并发疫灾,青州尤其严重。官府腾出官邸,设置医药救治。一家死亡6人以上的,赐葬钱五千;死亡4人、2人以上之家,各赐葬钱三千、二千。清乾隆间,对各省分别制订了详细的抚恤标准。凡是贫而不能自存的灾民,地方政府大多设临时收容所,并把平时常设的慈善救济机构如居养院、普济院等动员起来收容灾民。中国历来重视天伦亲情,官府有时出资代贫民赎回因饥荒而被迫鬻卖的子女,使其骨肉团聚。

(八)劝奖社会助赈
国家财力毕竟有限,单靠政府救济灾民是不够的。采取多种方式动员社会力量助赈,便成了朝廷救灾的重要选择。输纳钱谷授官赐爵便是其中之一。宋代除继续推行劝奖民间纳粟助赈外,还采用纳粟赎罪、散给僧道度牒等方式筹措赈灾钱粮。元明清有入粟补官及捐纳制度。清代除鼓励出赀安插灾民另加优赏外,劝捐助赈格外突出。仅在嘉庆六、七两年的工赈中,通过捐输收取的银子就达759万余两。当然,捐纳助赈也为卖官鬻爵、官吏贪污开启了方便之门。

三、蔚为大观的清代抗灾政策

清代的救灾制度最为完备,根据嘉庆《大清会典》(卷12)的规定,清代救灾、备荒措施为:“凡荒政十有二:一曰备祲;二曰除孽;三曰救荒;四曰发赈;五曰减粜;六曰出贷;七曰蠲赋;八曰缓征;九曰通商;十曰劝输;十有一曰兴土筑;十有二曰集流亡。”这十二方面基本囊括并发展了历代相沿而成的各项救灾、备荒措施,但就救灾而言,清代可主要概括有蠲免、赈济、调粟、借贷、除害、安辑、抚恤等方面。下面分述之:

1、蠲免

蠲免即为遇灾时免除钱粮赋税。这是清代救灾的重要措施。

清代灾蠲实行较早,早在顺治二年,免直隶霸州等八县水灾额赋。但蠲免的数量最初无定制,至顺治十年,才将全部额赋分作十分,按田亩受灾分数之程度酌减。以后各清帝相继增加灾免比例。康熙、乾隆时期常常普免各地钱粮,若于普免之年遇灾,可将因灾议蠲各州县延展至次年补行蠲免。

蠲免的具体做法是,凡遇蠲免钱粮,各州县查明应蠲应免数目,预期开单申缴藩司核实,然后发回刊刻填给各业户收执,仍照单开各款进行大张告示,以示遍行晓谕。为保证灾蠲的正常实施,在执行蠲免过程中,对官吏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惩。如对灾地钱粮获准蠲免之旨未到而本年钱粮已征则应“准流抵次年应完正赋”的情况,官吏予以蒙混隐匿的,则“照侵盗钱粮律治罪”;对准予蠲免,应刊刻免单,按户付执的情况,若官吏奉蠲后不给免单,或给而不实,则要以“违旨计赃论罪”;康熙六年,还详定五条处分条例,凡违例者,“州县各官,俱以违旨侵欺论罪”,若上司不行稽查,则降级调用,若上司是察而不纠,则“照徇庇例议处”;此外还有罚俸、革职等惩处规定。蠲免是清代最为重要、最为常见的救灾措施之一。

与灾蠲相关的措施是缓征。缓征是将受灾程度略轻的地区的应征额赋暂缓征收。一般而言,成灾五分以上州县中之成熟地亩应征钱粮例准缓征,即延缓至次年启征。缓征与蠲免虽根本不同,但遇灾缓征,总可以略纾民力,也起到了事实上的救灾作用。

2、赈济

赈济是指用钱粮无偿救济灾民。

著有《救荒全法》的宋代董煟说:“救荒有赈济、赈粜、赈贷三者,名既不同,用各有体。”明代林希元则说:“救荒有三便:极贫民便赈米,次贫民便赈钱,稍贫民便赈贷。”虽然其说辞微展异,但对最贫之民行赈济则是一致的。

清代赈济的物质主要是米谷,若米谷不足可银米兼给或以米折银。赈济的形式主要有正赈、大赈、展赈、摘赈以及煮赈和工赈。正赈为地方凡遇水旱,不论成灾分数,不分极次贫民,即行概赈一月,又称急赈或普赈。大赈为凡成灾十分者,极贫在正赈外加赈四月,次贫则加赈三月,若地方连年灾歉,或灾出异常,须将极贫加赈五六个月至七八个月,次贫加赈三四个月至五六个月。展赈为大赈完毕后,灾民生计仍然艰难,或次年青黄不接之际灾民力不能支,可临时奏请再加赈济一至三月不等。摘赈为对应赈者在非常情况下灵活选择的一种应急赈济措施。

赈济的另一种形式是煮赈,也称粥赈,即施粥于灾民。清代煮赈以设厂为主,并规定领粥给签,男女分拨设栅相隔等,从而加强了粥厂的秩序,也消除了饥民争夺的积弊。清代施粥的对象主要是流徙灾民,当然也包括本地灾民。据说苏州城自雍正十一年以来,每至岁末,即煮赈一月。清代在广泛赈济的基础上辅以煮赈,为更多的灾民提供了就食条件。此外,工赈也是清代经常施行的一种赈济方式,即灾年由官府兴办工程,募灾民劳作,日给钱米。由于清代工赈兴办的大部分是农田水利建设方面的工程,使得工赈带有生产自救的性质。工赈既可使灾民免除饥馑,又能利用民力兴办工程,可以说是最为积极的救灾措施。

作为中国古代赈济发展的鼎盛时期,清代的赈济除了上述官方赈济之外,还存在着民间赈济。官方赈济又称为官赈,民间赈济则为义赈或社区赈济。所谓民间赈济是指由民间自设机构、自行向灾民散发救灾物质的方式。当然,这种民间赈济由于不受官方控制,从而游离于清代的法律之外,在此不作细述。

3、调粟

调粟即通过粮食调拨来救济灾民。

清代调粟,有移粟就民和移民就粟两种方式,两者的区别在于国家有无足够的粮食储备以及运输能力来拨粮救灾。清代中前期由于政治稳定,经济繁荣,交通发达,各省粮食储备相对充足,故调粟以移粟就民为主,很少采用移民就粟方式,即使偶而行之,也要求外出觅食者“俟本处麦收有望,即可速回乡里”,事后即令停止。嘉庆年间,由于人口压力和灾荒日益严重,“恐借粜缓征,亦未能周普”,对移民就粟的限制逐渐放松,主要是允许直隶、山西、陕西、甘肃等地灾民移家觅食。就清代移粟就民方式而言,具体的操作方法有:一是截漕平粜,即截留相关省份相当数量的漕米(粮)以分发灾区平粜;二是采买,即责令灾区相邻省份买米,以运送灾区平粜;三是拨运,即由政府统一安排,将通仓之米发运灾区以减价出粜,或调他省之米救济灾区平粜。从上可见,清代调粟主要用于平粜,即平抑粮价,不致由于受灾而哄抬粮价,同时也减轻了灾后的粮荒现象。故此项措施,不仅对尚有余力的百姓大受其惠,对领到赈银买粮度日的极、次贫民来说,也是大有裨益。总之,清代调粟,从制度和理论层面上说,不仅临灾调拨,而且也根据各省粮食贮存情况预先调运,既有省内协济,又有跨省调运,可谓多头并举,数额巨大,济域广泛。

4、借贷

借贷是指由国家出借钱粮等物给灾民并于秋成缴还。

这是一项针对尚能维持生计,但又无力进行再生产的灾民而施行的救灾措施。据同治四年《户部则例》(卷84)及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222)规定,具体而言,借贷的对象有三:一是受灾五分的贫民;二是蠲、赈后元气尚未完全恢复的灾民;三是青黄不接之际,缺乏子种、口粮的灾民。清代借贷有贷口粮、贷子种、贷耕牛等类。借贷的钱粮来源,一是常平仓、社仓仓谷;二是截漕之米;三是发库银出贷。如康熙六十年曾以截漕水米贷给直隶灾民,同年又拨解户部库银二十万两贷给陕西、甘肃灾民。出贷米谷之时,州县官必须按名面给,秋熟后按户缴还。若胥吏诈冒领给,致使追欠无著,据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222)规定,胥吏应依法论处,逋欠之数由州县官名下追还,并论以失察之罪。这种措施如确实执行应该说对灾民恢复生产、促进自救具有较大作用。

5、除害

除害主要指捕除蝗虫。

清代蝗灾严重,因此对捕除蝗虫非常重视。康熙为此曾著《捕蝗说》,对蝗虫生长规律与捕蝗方法有较多论述,地方官员也总结了大量捕蝗经验。据同治四年《户部则例》(卷84)所载督捕蝗蝻条例规定:凡直省滨临湖河低洼之处,须防蝻子化生。该督抚应严治所属,每年于二三月早为防范,尽力搜捕。一有蝻种萌动,即多拨兵役人夫,及时捕扑,或掘地取种,或于水涸草枯之时纵火焚烧,各该州县据实禀报,该督抚具奏。倘有意违背,不早捕除,以致蝻虫长翅飞腾,则一经发觉,重治其罪。如有飞蝗飞至,就要动员大批人力周密组织进行扑打。清代对捕蝗失职的官吏处罚极严。据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88)规定:如州县官员遇蝗虫生发,不亲自前往尽力捕除,却借口是邻境飞来,推御责任者,革职查办。若该管道府不速催捕,降三级留任;布政使不行察访而不速催捕,降二级留任;督抚不行查访而不严饬催捕,降一级留任。若协捕官不尽力协捕,以致养成羽翼,为害禾稼者,应被革职查办。若各级地方官遇有蝗虫生发而不奏报者也要分别革职或降级留任。这种除害措施对预防虫灾,保护农业,提高抗灾能力带来了一定成效。

6、安辑

安辑指对遇灾流亡在外的灾民的安置。

由于灾民流亡在外,田地荒芜,影响国家赋税收入,而且流民若不能妥善安置,也易酿成事端,所以,跟历代政权一样,清政府十分重视对流民的安辑。清代安辑措施主要为收养流民和资送流民回籍。地方遇灾,政府便传谕督抚飭令各州县妥为收留、安顿外来的流民,赈给粮粥,并为之搭棚置屋居住;同时也劝谕富裕人家量力收养恤济,并视周济程度,赏以花红旗匾甚至赐以顶带,以示鼓励。另外,为保证春耕生产,至开春以后,则要将收养的外地流民资送回籍,即由政府按灾民人口大小发给盘费,送回本籍。这种对流外灾民的救济措施,从理论上说,对安定社会以及灾民重回故里以恢复生产有促进作用。

7.抚恤

清代抚恤措施有多种。据嘉庆《大清会典事例》所列,清代抚恤有恤孤贫、养幼孤、收羁穷、安节孝、恤薄宦、矜罪囚、抚难夷、救灾等,但与救灾有关的抚恤主要是对一些突发性灾害如地震、海啸、山洪等造成的破坏予以救济的措施。其目的是安置灾民,使其尽快恢复,以能从事正常生产。

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217)规定:“被灾之家,果系房屋冲塌无力修整,并房屋虽存实系饥寒切身者,均酌量赈恤安顿。如遇冰雹飓风等灾,其间果有极贫之民,亦准其一例赈恤。”但各省塌房修费及淹毙人口抚恤银两数目最初无定,各省各不相同。到了乾隆四十一年则对各省分别制定了抚恤标准,据同治四年《户部则例》(卷84)规定,大体上塌房修费瓦房每间一两五钱左右,草房八钱左右,淹毙人口每大口发银一两左右,小口减半。至于地震塌房及压毙人口也相应给予修费与抚恤银。可以说,这些抚恤措施如认真实行应对灾区灾民重建家园、恢复生长多少具有一定作用。

四、中国古代抗灾减灾的对策

自然灾害难以避免,但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可以减轻危害,避免重大损失。我国古代防灾减灾对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兴修水利和海塘工程,治理河患,防范水旱潮灾

先秦著名典籍《管子》,把水、旱、风雾霜、疠、虫害,称作“五害”,说“善为国者,必先除其五害”,把防治自然灾害提到治国安邦的重要地位,强调实施“决水潦,通沟渎,修障防,安水藏”,虽岁有凶旱,也有收获。《管子》阐发的兴利除害的防灾思想,一直为后世所继承和实践,并把兴修农田水利、治理河患,修筑捍海堤,作为预防水旱和潮灾的重要措施。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就兴修了一批预防、减轻水旱灾害的著名水利工程。都江堰修成后,成都平原再也不怕水旱,成为沃野千里的“天府之国”。

秦汉以来,历代封建政府在中央和地方都设有主管水利的机构和职官,不断兴建水利设施。与此同时,始终把修筑堤防、疏浚河道、治理河患,特别是治理黄河作为防洪减灾的重要措施。宋以后历代政府都重视河防管理,元朝工部尚书贾鲁、明朝河道总督潘季驯,在治理黄河方面还取得了突出成就。康熙皇帝亲政后,将“三藩”、河务、漕运列为三大政事,书写在纸,悬挂在宫中柱子上,每天都想着。平定“三藩”之乱后,他把治河放在最重要位置,六次南巡,调查研究,亲自制定治河方略。康熙和乾隆年间,黄淮流域水灾因此明显减轻。

(二)加强气象、灾情监测,建立雨雪禾麦收成分数和粮价呈报制度

中国历代朝廷一直重视天文、气象观测。秦朝把上报农作物生长期的雨泽及受灾程度作为一项法令,要求各地严格执行。汉朝建有“自立春至立夏尽立秋,郡国上雨泽”制度,以后历朝相沿不废。宋代又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报汛制度。金朝规定,沿河州县在汛期随时奏报洪水险情。明朝开始建立黄河飞马报汛制度。清代沿袭这一做法,还建立有用羊皮筏传递汛情的“羊报”制度,在黄河支流沁水下游和长江、淮河、永定河上先后设立水志桩,在汛期及时驰报水情。清代更建立了雨雪、禾麦收成分数、粮价奏报制度和晴雨录。晴雨录是扬州、苏州等地有关每天晴、阴、雷、雪、雾和风等气象情况的记载,最早始于康熙十一年(1672年)。后来清廷将晴雨录和奏报制度推广到全国。每逢下雨降雪或缺少雨雪,地方都要向皇帝报告雨水入土深度和积雪厚度及起讫日期。这类奏折称为雨雪分寸。清廷还要求各省军政大员呈报禾麦收成分数和当地粮价。清朝通过建立各省气象观测及晴雨录与雨雪、收成分数、粮价奏报制度,及时掌握全国天气变化和粮价走势,对预测可能发生的农业气象灾害并采取相应措施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推广防灾技术、抗旱涝高产粮食作物,开展多种经营

我国自古以农立国,讲究深耕农作,注意搜集编撰农书。著名的《氾胜之书》、《齐民要术》、《农政全书》等,都提出了许多防涝抗旱,保墒,防低温、病虫害、盐碱化及治蝗等对策。历代封建政府大力推广防治农业灾害的技术和知识,不断刊印各种救荒书,让官民掌握相关防灾知识技能,借鉴前人救灾经验。先秦以来著名思想家就对人与自然的关系、水土山林的相互关系作了有益探讨,闪烁著保护生态环境的思想火花。秦汉以来,国家在重视农业,奖励垦荒,发展粮食生产的同时,不断颁布法令,鼓励植树造林、禁止滥伐森林,特别是把发展抗旱耐涝高产粮食作物,作为防灾备荒的重要措施。宋真宗曾亲自推广耐旱的占城稻,乾隆皇帝大力推广过番薯种植。

(四)储粮备荒,建立仓储制度

这是中国古代封建国家一项重要的防灾备荒对策措施。历代名称不一,形式各异,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常平仓和义仓。常平仓创于西汉宣帝五凤四年(前54年),由大司农中丞耿寿昌首倡。因为它“以谷贱时增其价而籴以利农,谷贵时减价而粜”(《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故名常平仓。常平仓作为储粮备荒的一种最基本的仓储形式,—直为后代所沿袭。

义仓正式创于隋朝。开皇五年(585年),朝廷令各州军民共立义仓。收获之日,按贫富量力交纳粟麦,在最基层的社会仓窖存贮,由社司掌管。遇到灾歉饥馑,发粮充赈。因立仓于社,又称社仓。宋辽金元明清,用于备荒的仓储,有义仓、常平仓、惠民仓、广惠仓、社仓和籴仓、预备仓等。仓储制度,本身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运行过程中又不断发生流弊。比如灾年借贷,至期难还,仓本亏空;弄虚作假,谎报仓储虚数;挪作他用,甚至监守自盗,侵吞仓粮等等,大大减弱了仓储制度的防灾备荒作用。

中国古代虽然自然灾害频繁不断,但中华民族在同它进行顽强抗争中经受住了考验,增强了民族凝聚力,并创造了繁荣的封建经济和文化。这里,既包括广大劳动人民群众所作出的巨大牺牲和卓越贡献,也包括历代封建政府推行防灾减灾救灾政策方面的努力,但是这些对策无疑带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历史局限性。其中既有成功的应对,也有失败的措置,更有实践中发生的流弊、贪污腐败等种种问题。比如,乾隆年间甘肃捏灾冒赈案,就是个典型例子。清代甘肃省地瘠民贫,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陕甘总督勒尔谨奏准重开纳粮捐监,每捐1名监生收麦豆四五十石。这本来是一项防灾好措施,不想布政使王亶望等公然违背朝廷本意和规定,擅自私收折色银两,与兰州知府蒋全迪等人勾结,上下串通一气,弄虚作假,每年捏造受灾分数,以轻报重,以少报多,然后以赈灾名义从监粮折银中分报开销,大肆侵冒贪污。7年间,甘肃共捐监生近30万名,共收监粮折银2000万两以上,接近全国一年财政总收入的一半。扣除用于灾赈和军费,可剩余上千万两银子,通通被王亶望等贪官分肥鲸吞。王亶望还令各州县设立“坐省长随”,授意他们让各地随时馈送钱物,以致民间流传“一千见面,二千便饭,三千射箭(指馈送三千两银子才真办)”的歌谣。乾隆四十二年,这个大贪官竟然擢升浙江巡抚。离开甘肃时,囊括的财物用了数百头骡马驮载。乾隆四十六年案发,他被抄家产高达300余万两。这起骇人听闻的捏灾冒赈案,甘肃全省各级官员几乎都卷了进去,仅贪污千两以上的就达66人,其中二万两以上20人,万两以上、二万两以下13人。最后被法办的官员多达百余人,总督勒尔谨严重渎职,还收受属员贿赂,听任家人从中捞取好处,勒令自尽;王亶望等56人先后被处死,46人从宽免死充军。而清代河工一直视为“金穴”。乾嘉以来,更成了腐败渊薮。官员生活奢靡登峰造极,起居饮食堪与广东洋商、两淮盐商相媲美,有时一次酒宴吃到三天三夜。每年数百万两治河工程费十分之九被挥霍鲸吞,河工成为“国帑之大漏卮”(《魏源集·筹河篇上》),豆腐渣工程接连不断。显然,重温我国历史上的防灾救灾政策,总结其中的经验教训,对我国今天防灾救灾,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有正反两个方面的借鉴意义。


都江堰

来源:新三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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