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雷洋尸检鉴定意见》

作者:司马百忌 发表:2016-07-01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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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国2016年07月01日讯】1、“死者雷洋符合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

明确的死因:窒息死亡。

窒息的原因: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

所谓“胃内容物”,其实就是呕吐物,引起呕吐的原因很多,比如严重醉酒、剧烈疼痛、剧烈运动造成脱力,食物过敏等。

一般来说,人体基本的生理防范本能不会导致清醒时吸入呕吐物,所以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多数发生在人体失去意识的时候,比如深度醉酒,或者大脑神经系统损伤的意识不清,甚至昏迷。

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的严重后果就是堵塞气道,导致窒息死亡。

在雷洋案中,也可能由于涉事警察长时间压迫雷洋身体,限制性体位造成呼吸困难,呕吐物吸入呼吸道无法排除,导致窒息死亡。

2、“将继续依法侦查,结合侦查工作依法判断事实和证据”

北京检察机关需要继续查明案情,以判断雷洋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以区分涉事警察的责任。

3、“涉案警务人员在执法中存在不当行为”

请注意,“不当行为”。检察机关没有使用“不当措施”,而是使用了“行为”二字,涉及到涉事警察执法行为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这种描述其实是含蓄的说了涉事警察对雷洋采取措施的非法性。

4、“邢某某、辅警周某起主要作用,且在案发后有妨碍侦查的行为”

“主要作用”,说明了五位涉事警察的行为,属于共同行为人,邢某某、辅警周某为主要责任人。

“妨碍侦查的行为”,正常的理解就是:藏匿、销毁证据,以及共同行为人攻守同盟,伪造证据。试图逃脱法律制裁。

5、“对邢某某、周某以涉嫌玩忽职守罪依法决定逮捕。”

北京检察机关在已经查明的现阶段的证据基础上,已经足以明确涉事警察的“玩忽职守罪”的事实,且达到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性质。

刑事立案以及执行逮捕的涉嫌罪名,并非意味着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刑事起诉的罪名。“检察机关将继续依法侦查”,如果有证据证明雷洋的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是由于涉事警察的暴力执法行为造成,并且应当注意到后果而没有采取措施的,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

如果有证据证明涉事警察在主观上存在暴力控制雷洋阻止其呼吸或者自救能力的,则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简而言之:雷洋为什么会呕吐?雷洋的呕吐情况涉事警察是否发现了?涉事警察发现雷洋呕吐后?是否采取了救助措施?

至此,雷洋家属代理律师陈有西团队报案的三项罪名:滥用职权罪、伪造证据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目前已被北京检察机关的《尸检鉴定意见》确认了前二项,第三项,也是最为严重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需要检察机关的“继续依法侦查,结合侦查工作依法判断事实和证据”加以确定。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猫眼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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