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捷又合法 资产转移子女的最佳方式(图)
常常有四、五十岁以上的中年客户咨询,如何把资产合法地转移给子女,哪种方式最便捷、效果最好等等。实际上,财产转移不仅仅是那些家产万贯的千万富翁、亿万富翁必须要做的,就是那些有个一、二百万资产的中产阶级也需要了解和考虑。
因为财产转移不仅仅意味着少交或不交遗产税,还与税务规划密切相关,做的好还有官司保障和子女离婚时不破财的好处。今天我们就谈谈这个问题,介绍资产转移的各种方式,比较、分析各种方式的优缺点。当然,各人的情况不一样,具体你应该采用哪种或哪几种方式,则要因人而异。讨论财产转移,首先要大体了解一下美国税法中与财产转移有关的几条法律。
首先是遗产税。
为了抑制过度的贫富分化,美国对过世的高资产人士征收遗产税,这是联邦一级的,税率大概在40%。有些州也征收遗产税(有的叫继承税或者干脆叫死亡税)。
当然,并不是死后留下的每一个美元都要交遗产税,在联邦一级有遗产免税额,2015年是543万,也就是说你死后如果你的净资产少于543万,不需要交遗产税,超过543万的要交遗产税。这543万每年随通货膨胀率会逐年上调,除非日后美国国会修改法律。
要知道遗产税在美国是经常变动的,有时候有,有时候没有。取决于当时的社会政治环境,也取决于当时美国政府的财政收支情况。这543万的遗产免税额是给美国公民和绿卡人士准备的,如果你既非公民,又没有绿卡,则不享有543万的遗产免税额,实际的免税额只有6万。
第二,美国还有赠与税。
遗产税是人死后才征收,为防止富人在生前就把财产转移给子女,美国法律特别规定,你赠与别人的财产如果超过了年度赠与豁免,你就要交赠与税,年度赠与豁免目前是14,000美元。超过14,000就要申报赠与税表709。如果你当年不交,百年后要从你的遗产免税额中扣掉。在这里“别人”是指除了配偶以外的一切人等,包括子女、亲属等等。唯一的例外大概只有慈善捐赠没有限制,你捐多少都没问题。很多人问,谁付赠与税。在美国,赠与税是给钱的人付税,收钱的人不付税。还有人问,海外父母给你的赠与要不要付税。实际上,美国是资金流通自由的国家,尤其欢迎外国的资本流入美国。你在大陆或港台的父母给你的汇款你不需要付税,如果你父母没有美国公民或绿卡身份,他们也不需要交赠与税。
当然,你收到的海外资金如果金额巨大(10万美元以上),你必须填写3520税表申报,但申报不意味着你要交税。只是说 IRS想了解,你的钱来自何方。美国政府要防范的是洗钱,特别警惕的是防止资金进入美国用于恐怖活动。如果你收到的钱来自中东国家,特别是那些盛产恐怖分子的国家,美国一定会睁大眼睛,密切注意钱的源头和流向,而中国大陆和港台则不是美国密切注意的地区。
第三,夫妻之间的财产转移不受年度赠与豁免的限制。
美国法律定义夫妻为单一经济共同体,夫妻之间的财产转来转去没有限制,但给子女的财产则受一年$14,000的限制。
介绍完了与财产转移有关的法律以外,下面就谈谈父母把财产转移给子女或亲属的一些基本做法。
首先,要充分利用每年的年度赠与豁免。
每个小孩,每人每年可以给1万4千美元(2014年),夫妻俩联合赠与就是2万8千。常见的作法主要有:一是设立 UGMA或 UTMA账户,即所谓监护人账户( custodian account)。每年往这个账户转进一笔钱,这个账户可以用于投资股票和共同基金,赚到的钱按小孩的税率交税,税率较低。这笔钱给出去了,就给出去了,你百年后不算你的遗产,不用交遗产税。但缺点是一旦小孩成年(18岁),小孩就自动成为该账户的所有人,对账户有完全的支配权。而且,该账户的钱算小孩名下的资产,在他 /她申请大学奖助学金时有最不利的影响。当然,如果你不在乎大学将助学金,则另当别论。
另外你给小孩付学费和医疗费不受年度赠与豁免的约束。具体作法是你直接开支票给学校或医院,而不要开支票给小孩。有人说我若给小孩现金,IRS就查不出来,但一旦你小孩把现金存入银行,超过一万美元就必须申报,如果你小孩经常大量往银行存现金又没有合法、合理的解释,弄不好还会惹来逃税和洗钱的官司,得不偿失。
第二,利用年度赠与豁免开设529账户。
你可以一次扔进去5年的限额,即最多14万(每年2万8),当然你一旦放进去5年的限额,日后5年你就不能再放钱。你也可以每年、每年放。放进529的钱必须专款专用,用于小孩日后上大学或读研究生,其增值部分不用交资本增值税。但如果这笔钱日后挪作它用,则会有资本增值税,外加10%的罚款。529账户在申请奖助学金时也有负面影响,但因为它算作父母的资产,其不利影响小于监护人账户。
第三,购买人寿保险。
一种做法是做父母的给自己买保险,把子女列为保险的受益人,或是给小孩买保险,日后再把保险的所有人改为小孩自己。先说给自己买保险。如果你小孩未成年,或是房贷未付清,买保险是给家庭一个保障,这是必须的。如果子女已成年,你们自己的退休计划也做的很好,给自己买保险的主要目的可能就是让留给子女的资产最大化。如果你什么也不做,留给子女的资产假设是100万,其中有50万是流动资产,如银行存款、股票或共同基金。如果你用50万流动资产的一部分假设30万来买人寿保险,对一个50岁的人来讲,这30万可能能买到100万或180万人寿保险(取决于你年龄、性别和健康状况),人过世后2~3周保险公司就会赔钱,而且没有税。
我想像不出来还有什么别的投资有这种既没有税又有保证的回报。当然,如果你善于投资,30万在20~30年内涨到100万是有可能的但不是保证的,弄得不好还可能赔钱。就算你30万涨到100万,这70万收益还要交税。而且,万一你不幸没有再活20~30年,你的“100万”就是无法实现的梦想。
除了给自己买人寿保险,你也可以考虑给小孩买人寿保险。一来小孩的保险便宜,可能不需要体检。二来,给小孩买的永久性的保险,还有现金值。刚开始现现金值很少,但日积月累,十几、二十年后现金值可以累积到很可观的程度。日后你小孩可以用这笔现金值做他/她买房的首付,或是作他/她的小孩的大学教育基金。你小孩的保险在你小孩未成年前由你控制,长大后你可以把这个保险转给小孩,由他/她控制。如果你不想人寿保险理赔纳入你的遗产,你可以设立一个不可撤销的人寿保险信托(ILIT)作自己保险的所有人和受益人。
你百年后,这笔理赔进入这个信托账户,你的子女作为信托的受益人从这个账户拿钱。设立信托拥有保险的好处是这笔保险理赔不算你的遗产因而没有一次税,第二,该信托具有官司和离婚保障的功能。日后你子女若离婚,离婚配偶不可以从这个信托中分钱;你子女若吃上官司,别人也无法染指这个信托中的财产。
如果你的保险额很大(几百万美元以上),或是你本身的财产已经超过了遗产免税额,就一定要设立保险信托。
如果你想规范受益人拿钱的方式,不希望子女拿到巨额理赔后胡乱花费的话,你也最好设立信托。在信托文件中,你可以写明收益人拿钱的方式或是花钱的规则,比如,只可以用于教育、医疗或是意外开销,不能用于赌博、吸毒等等。有了这些规则,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子女有钱就变坏。
信托必须有 trustee,由 trustee来负责信托的执行。如果是不可撤销的信托,父母本人不可以作 trustee,最好指定你信任的人做 trustee,或是找某个银行作 trustee。什么样的人最适合通过购买人寿保险来给子女转移资产呢?首先是那些资产超过免税额、日后很可能会有遗产税的人士;其次是有些剩余的钱,自己花不完,想利用杠杆原理把遗产放到的人;还有就是目前财产很多是不动产,想给子女留下一些现金的人士。
第四,设立信托。信托有多种多样,基本可划分为可撤销的与不可撤销的两类。
前者常见的有生前信托(Living Trust)和 pension信托等;后者包括人寿保险信托(ILIT)、朝代信托( DynastyTrust)等。
信托(Trust)简单地说就是设立人 (Grantor)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一个entity(实体 ),然后把财产放到这个实体中。设立人事先规定受益人如何获得与使用信托中的财产。
一个信托一般有3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设立人(Grantor),受益人(beneficiary)与管理人( trustee)。在可撤销信托中,这3个人可以是同一个人,三位一体;而在不可撤消信托中,这3个人往往不一样。信托一般都有一个税号 (taxid),可撤销的信托有时用个人的社保号作税号,不可撤消的信托一般都会向 IRS专门申请一个税号。很多人对trust不了解,或是一知半解,常常有客人尤其是高收入、高风险的医生客户跟我说要设立 trust,防止被别人告。
他们最大的误解是以为一旦设立了信托就万事大吉了,自己的财产就固若金汤了,还有些人认为放进信托的钱我还可以自由支配,想怎么花就怎么花。
关于信托有两条必须明白,第一,可撤销的信托既没有多少省税的功能,更没有资产保障(assetprotection)的作用。道理其实很简单,就因为它可以随时撤销。第二,真正具有遗产规划作用的是不可撤消信托,但放进去的现有财产或未来财产(如人寿保险)法律上讲已经不属于你,你没有支配权,更没有受益权。
如果你确实担心成为被告,怕债权人日后染指你的财产,你就要设立不可撤消的信托,把自己用不着的财产放进去,指明你的子女作受益人。这样做有两大好处,一是以今天的价值把财产转移进去了,日后该财产包括升值不会算作你的遗产,因而没有遗产税。二是因为该财产已经不属于你了,如果被告,别人拿不到该信托中的财产。曾经有客户若干年前设立了一个不可撤消的信托,把他的部分财产放到信托中,受益人是他的几个女儿。后来,他被判刑坐牢,名下的公司、房产、银行账户被没收,但在该信托下的资产安然无恙,保障了其子女日后的生活费用。
第五,家庭有限合伙制。
家庭有限合伙制(Family Limited Partnership, FLP)是一种 business entity,常常用作家族间的代际财富转移,也具有资产保障( assetprotection)的作用。在 FLP中有 Generalpartner和 Limitedpartners之分。
Generalpartner掌控 FLP的日常运作,对 FLP有完全的权力和责任 (liability),即使 generalpartner不掌握 FLP中的多数股份,他/她也有权决定 FLPs的运作。家庭有限合伙制局限于家庭成员之间,外人不能加入。FLP常被高资产人士用作代际资产转移的有效工具。举例说,张先生想把价值200万美元的公司股份转给儿子,他当然可以直接转让,这200万他要交赠与税。他也可以设立一个 FLP,把200万股份转给 limitedpartner的儿子。但 FLP中的股份不太值钱,因为 limitedpartners没有话语权和决策权,所以在转让过程中会获得 discount,这个 discount可能20%,也可能30%~40%,由独立的评估师来决定,这个叫 fairmarket value。
假设评估师断定这200万股份的 fair market value只值140万,即获得了30%的折扣,在填报赠与税表时,张某赠与只是140万,而不是200万,他只需要按140万来交赠与税,这是其一。而且放在儿子名下的股份日后升值了,张先生也不用交遗产税,因为早就给出去了。你也可以利用年度赠与豁免,每年赠与子女与年度赠与豁免等值的股份。如果每年赠给小孩价值 $28,000的2个 shares(父母联合赠与),则20年就送出去了40shares。这每年的 $28000赠与没有赠与税,这40shares日后的升值也没有遗产税。
FLP还有资产保障的功能。举例说,张先生吃上官司,被法官判赔100万。在张先生名下的其它财产都有可能要拿去赔偿,但张先生在 FLP中的股份被告就拿不到,被告既不能成为 FLP中的 partner,也无权干预 FLP的运作。被告最多只能向法庭要一个 chargingorder,如果 FLP向张先生发放 distribution,如现金或分红,被告有权获得这个 distribution。但前面说过,作为 generalpartner,张先生对 FLP的运作依然有完全的决策权。张先生可以一直不发放 distribution,这样债权人就永远拿不到钱, chargingorder等于废纸一张。当然,债权人可以向法庭要求解散该 FLP,拿 FLP中的资产来赔偿,但要法庭裁决解散 FLP很不容易。
设立 FLP是合法的,但如果 IRS认为你设立 FLP没有真实的 business用意,而目的纯粹是为了逃税,则这种 FLP有可能被视为非法而无效,还有可能给设立人带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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