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事件,税务部门是否渎职?(图)

作者:芷岸兰汀 发表:2018-06-06 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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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税务部门渎职了吗?(Getty Images)

【看中国2018年6月6日讯】最近范冰冰偷税漏税,影视圈阴阳合同,超高收入和极少付出已经冲破了大众的认知底线,一经曝出,很快引发舆论强烈关注。

但是,笔者发现,现在绝大多数人都将目光集中在了范冰冰出事,可能坐牢的八卦和富人果然没好人的快感中,似乎就等着税务正义之剑一出,皆大欢喜。

只是,各位是否想到:这么些年,明星只要有演艺活动,就一定同税务打过交道,甚至是反反复复打交道,双方接触不可谓不密切,关系不可谓不深厚。

那么作为相关征集人员,日日高喊依法纳税,利国利民,结果却连被征收对象到底赚多少,有哪些避税手段,如何非法操作都不知道,更未及时上报,从而造成国资的巨额流失,合情吗?合理吗?

如果没有崔的爆料,还不知道盖子要捂多久?不公要存在多久?国家要受多少损失?这难道不是渎职吗?数额如此巨大,主管领导是否该入刑?

可是如此公共事件,发酵至此,我们也未听到任何道歉,未看到有领导引咎辞职,未发现有部门愿意承担罪责。相反,倒是各种迅速行动的查处不绝于耳,不由让人感叹,如此强大的底气也是难得。只是,它需要多好的心理素质才能做到?

当然,监管明星有很多现实和体制的壁障,难度较大,也是实情。比如对方手段太多,花样翻新,防不胜防,比如行业鱼乱象丛生,鱼龙混杂,难以下手等等。

如同崔永元在爆料中说得,这种事是业内通行的潜规则,圈内人早就见怪不怪了。明星平日演戏都签阴阳两份合同。阳合同给外人看,是合理的市场价位,谁也说不出什么来。而阴合同,才是明星的实际所得。

民众都知道明星收入高,却不知道实际比我们认为得更高。像阴合同中高额费用的门道就很多。明星有些是通过不仅做演员,还作导演,制片等方式拿到更多钱,至于是否做了,拿的收入合不合理,则不在考虑之列,这是对制作方的无故加码。

有的则是在不断的拍摄中,以档期,剧本,场地为借口,不断挑剔,加价,否则就以拖延,罢演要挟,导致制作方骑虎难下,不得不从,成本越来越高。

而娱乐业收入越高,税收越高,最高近半,所以明星根本不接受税前收入,只接受税后部分,如此就要签两份合同。这也意味着成本同样会转移到制作方身上。

这些都是流量明星,小鲜肉利用短暂的爆红期,没有太多顾及,大肆要价,逼迫合作方就范的种种方法。

在一个相当浮躁,只认明星的市场里,制作方缺乏议价权,只能忍气吞声,选择妥协。指望他们向税务举报,要求公平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毕竟,这是自断生路之举。

但明星敢如此,恐怕除了偷税漏税,还有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吃准了制作方有洗钱打算,所以多要一些也无所谓。

他们的高收益很容易就被洗钱者大笔一挥的生编乱造掩盖,海量黑钱通过投资影视剧很快就会成为干净的钱在市场上流通。与之相比,这些收益也就变得微不足道了,明星成了洗钱的工具。这些钱本就来路不正,难道幕后主使还好意思嫌明星太贪婪吗?

此二者,彼此互有需求,又都极不干净,所以形成了龌龊的利益捆绑体。双方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所以,税务并不好查。

但是,是否就一定不能查,恐不一定。只要真正愿意了解行业,发现种种猫腻,搞清缘由,那么为征税打开缺口并不难。能做而未作,非不能也,实不为也。

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查实一种,针对一种。比如针对明星演戏中牵涉的任何比较大笔的可疑资金,都重点关注,追查其来龙去脉,要求相关公司说明用途。对于制作方分期分批支付款项的履约方式,应以最终完成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至于涉黑洗钱的,则绝不能迁就,应联合公安机关严打。对风评差,屡上黑榜者,应予封杀。

能如此,恐怕明星也不敢如此炒高价位,高片酬也不至于屡禁不绝,影视业更不会畸形发展至如此地步。

但是如今却没有,那就只能说明:税务并未尽力,若未估计错,混水摸鱼应该才是最大动机。明星操作不规范,拿了不义之财,不敢声张,被税务局抓住把柄,还不是想如何对方都要予取予求?

每次查了放放了查,不就可以年年如此,永无穷匮?此举同某些policeman扫黄,道理一样,不是么?如果真是如此,那么,贼喊捉贼,岂非最大的黑色幽默?

而那些大明星,大导演,众目睽睽之下,受到的管制更多,安全风险也更大。只要业务规范运作,资金动向稍有异样,很容易就会被发现。一旦出问题被处置,很可能得不偿失,所以他们应该不敢轻易尝试。

当然,也不排除大明星胡来,毕竟名利的诱惑太大了,到一定程度足可令人失去理智。圈内都是如此,彼此利益盘根错节,肮脏被踢爆的可能性又小,所以这些人要出淤泥不染很难。

当然,对方也会用更巧妙,或者更高级的方法来绕过监管,保障既得利益的同时,获取最大收益。

比如明星会建立工作室,把个人所得的劳务费要交的过高收入和税率,变作企业的应纳税额和低得多的税率,这就减少了很多支出。

不仅如此,针对影视业国内有一些地方还有力度相当大的扶持政策,只要明星的公司在相应地区注册,所享受的税收减免很有诱惑力。

再就是明星可以通过入股所在企业,提升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在二级市场拉升股价,从而获取更多的股票溢价。

这些方法也不能说犯法,甚至可以说是非常聪明的利用政策漏洞追逐最大利益,但是否对得起良知就难说了。

那么,针对明星的过高收入,税务局可否抬升明星设立工作室的门槛,降低将劳务收入并入企业收入的比例,提高税率?对于影视公司的税收减免范围和幅度同样应收窄?对明星以影响力作价股票投资上市公司的事情与金融机构合作,强力监管,预防泡沫,如此是否就能治理一些乱象?

如果税务局自身力有未逮,完全可以查出一部分解决一部分,必要的时候,邀请娱乐业,金融业的专家学者制定有针对性的规章制度,堵住漏洞,按照官方集中力量办大事的风格,整肃效果短期就能见好。然后在常态工作中坚持践行,相信业内风气一定会为之一新。

但是并没有,这是否是消极作为,看人下菜?普通人3500一月的工资尚且要征税,明星动辄成百上千数千万甚至上亿的收入却能通过种种腾挪只交很少的税就蒙混过关?但是由此造成的负面后果却要全体民众成为韭菜,被迫买单,劫贫济富而非劫富济贫,真的是税收的宗旨吗?

如果有税收人员认为不是不作为,而是明星拥有的耀眼光环,人脉资源,不好轻易撼动和得罪。明星身后的经纪人,财务专家懂行业和法律的漏洞,许多事情都做得天衣无缝,即便想查,也很难查,或者从表面上根本就看不出来。而演艺行业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隐蔽性,又使得犯规某种程度上比普通行业更为容易,这同样不是理由。

如果什么都好做,那还要税务人员做什么?要占用编制和财政的收入干什么?只要想做,办法总比困难多。不想做,才处处是困难和不得已。真的能力不够,责任心不强,建议退位让贤,不信真的没有能员干吏能对症下药,攻克顽疾。

这些渎职,枉法之罪,希望相关税务部门能出来走两步,回应民众关切。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猫眼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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