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不适用“六四”研讨会的参加人(图)

原标题:刘荻:我为什么要申请国家赔偿

作者:刘荻 发表:2019-06-04 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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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不适用“六四”研讨会的参加人
(众览中国)

【看中国2019年6月4日讯】今年是2019年,也是1989年的六四事件三十周年。五年前的2014年,也就是六四事件二十五周年前夕,我参加了徐友渔、郝建等人组织的六四二十五周年纪念研讨会。之后我、徐友渔、郝建、浦志强和胡石根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我、徐友渔、郝建和胡石根被关押一个月后获释。2015年12月22日,浦志强因为煽动民族仇恨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17年6月,本人向北京市公安局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北京市公安局就2014年5月6日至6月5日本人被刑事拘留一事做出赔偿。北京市公安局答复称该机关不是赔偿义务机关,要求本人向海淀公安分局提交申请。2018年5月,本人向海淀公安分局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该申请书于5月24日被海淀公安分局签收。迄今为止尚未收到回复。本人又向北京市公安局递交《复议申请书》,该申请书于2018年8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签收。迄今为止尚未收到回复。

我申请国家赔偿的理由有两个方面:

第一,六四研讨会不构成犯罪,尤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六四研讨会显然与“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辱骂、恐吓他人”无关。研讨会是在郝建教授家召开的,因此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无关。与会人员后来在网络上发布的有关研讨会的消息是真实的,因此与“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无关。由此可见,六四研讨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没有任何关系。

第二,因本案被刑事拘留的五个人中,只有浦志强被以煽动民族仇恨罪、寻衅滋事罪判刑,而浦志强被定罪的理由是他发表的若干条微博。本人认为浦志强并不构成犯罪。然而浦志强发表微博“寻衅滋事”一案在六四研讨会之前就已立案,浦志强的起诉书和判决书中也没有提到过六四研讨会一事。因此,无论浦志强构成犯罪与否,都与本人和六四研讨会的其他参加者没有关系,把本人和六四研讨会的其他参加者作为浦志强的“同案”拘留,没有任何理由。公安机关从未就“六四研讨会”一事立案,因此刑事拘留本人和六四研讨会的其他参加者完全是非法行为。

因此本人有理由为此要求国家赔偿。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自由亚洲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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